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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潍坊市昌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昌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291-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昌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佐,经理。被执行人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