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邵某甲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甲,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新县。因涉嫌失火犯罪,2013年3月15日被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犯罪,2013年3月18日被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邵某甲到其自留山杨边山场上烧火,将该山场洼地上的杂柴点燃成堆焚烧,自认为杂柴完全熄灭后当日下午5时许返回家中,当日夜晚11时许,因当天未烧尽的杂柴经风吹后将附近山场的杂草和杂木林引燃起火,山场的大火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才被扑灭。2013年3月19日新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县林业局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对邵某甲失火一案的山场过火面积进行鉴定,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75亩。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各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乙、邵某丙、邵某丁等人的陈述;邵某甲失火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关于对邵某甲过火山场面积鉴定报告;被告人邵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千斤乡邵山村村委会及被烧山主就赔偿情况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