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夏寿延、金玉辉与金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夏寿延,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玉辉,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和平,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祥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谢岩月,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寿延诉被告金玉辉、第三人湖北绿荫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岩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寿延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夏寿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寿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寿延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