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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某某市人。四川省某某市某某村民,住该村。法律援助代理人荆亚群,咸阳市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法律援助代理人王倩,咸阳市渭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某某某路某某某号。负责人:黎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亚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荆亚群、王倩,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12年8月27日下午16时,原告在陕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项目承建的4号公寓楼五层楼面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被正在施工的咸阳某某某某公司所有的陕D某某某某某号三一SY5313THB混凝土泵车软管猛烈撞击,大量混凝土进入原告双眼和呼吸道,原告头部重重撞地,当即昏迷。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工友送到某某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头皮裂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下肺挫伤、双侧胸增厚、左胸腔积液、左侧一根软骨骨折多根软骨损伤等多处伤情。原告为治疗伤情,产生了大量经济费用。事发至今身体不能恢复,原告工作、家庭生活陷入混乱,精神上遭受巨大伤害。后虽经单位与其多次协商,但被告始终借口泵车投有商业三责险,要求一并处理,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所有的陕D某某某某某号混凝土泵车在人保某某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泵车在施工中撞伤原告,应赔偿对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8895.2元、伙食补助费705元、营养费2675元、误工费40040元、护理费11850元、交通费2185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16710.2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某某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和两份门诊病历。欲证明原告受伤的伤情及部分伤情没有痊愈。2、某某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和片子。欲证明原告伤情已经形成陈旧性外伤,原告伤情未治愈。3、医疗费票据二十六张、住院票据一张。欲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用。4、交通费票据。欲证明原告支出交通费用。5、误工费证明。欲证明原告因受伤所产生的误工费用。证人朱某某证言,原告吴某某系陕D某某某某某号混凝土泵车致伤的事实,以及吴某某的工资系其所发,每月基本4300元。工资是其从陕西某某某某项目部所领,然后再向工人发放。被告某某某某公司辩称,对事实无异议。1、原告伤情应该按照工伤程序进行赔偿。2、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应当有证据支持。3、案件的发生是由于施工方用人不当及原告本人串岗造成。被告某某某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收条一张。欲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吴某某20000元人民币。2、打印照片一组。欲证明原告吴某某堵其公司大门的事实。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损害结果不是道路上造成,与交强险无关,原告伤情属于工伤。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如下证据:陕D某某某某某号混凝土泵车的交强险保单一份。欲证明该车在人保某某分公司办理过交强险。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某某某某公司、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吴某某伤情已经治愈,无后续治疗费。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认为与其无关。被告某某某某公司、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5即原告吴某某的误工证明均不认可。对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吴某某受伤系其串岗所致,并应按工伤处理。原告吴某某对被告某某某某公司及被告人保某某分公司所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针对以上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如下:原告吴某某所举的证据1、2、3、4、5,能够证明原告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以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所举的证据能够证明某某某某公司已支付原告吴某某人民币20000元。此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依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下午16时许,吴某某作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项目部的员工,在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项目部所承建的4号公寓楼五层楼面进行砼浇筑作业时,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某某某某某号三一SY5313THB混凝土泵车施工时猛烈撞击,大量混凝土进入吴某某双眼及呼吸道,致吴某某受伤。吴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入某某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头皮裂伤。2、闭合性胸部损伤。3、胸背部软组织损伤。诊疗过程: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请相关科室会诊,补液对症支持治疗。2012年9月21日出院,共住院23.5天。出院诊断:1、头皮裂伤。2、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膜增厚并左胸腔积液)。3、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出院时情况:目前患者一般情况佳,腰部及胸部疼痛不适感明显缓解,无双下肢放射痛、麻木不适,无胸闷、气短、咳嗽、咳痰等症,精神及纳眠佳,二便调。出院医嘱:休息一月,加强营养,不适门诊随诊。另查明,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支付吴某某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某某某某某号三一SY5313THB混凝土泵车在工程施工作业中,造成吴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对吴某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吴某某请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吴某某所请求的误工费计算时间过长,应以其实际产生的误工时间计算(即住院天数及医嘱休息一个月)。吴某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因未产生,本案不予论处。吴某某请求的精神抚慰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吴某某诉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请求,因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故吴某某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吴某某应按工伤事故处理的辩称,此案吴某某选择以人身侵权案由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请权利的选择。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吴某某医疗费88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3.5天=705、营养费53.5天×30元/天=1605元(住院23.5天,医嘱加强营养30天)、误工费53.5天×143元/天=7650.5元(住院23.5天,医嘱注意休息30天)、护理费23.5天×70元/天=1645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20800.7元,减去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支付吴某某的20000元,再付吴某某800.7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吴某某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820元,由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吴某某已预交不退回,由某某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径付吴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亮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