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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其真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其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斌涵、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其真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其真及其辩护人马斌涵、汤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其真将网友俞某约至宁波市江东区飞越时代广场“365茶语”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张其真趁人不备在俞某的咖啡中放入“迷药”和“催情药水”,随后就将有头晕反应的俞某送回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青林闲庭xx幢xx室的家中,待到俞某昏睡后,抢走其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19元)和现金人民币35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张其真持有的“迷药”和“催情药水”中检测出地西泮、氯硝西泮成份。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被告人张其真持有的“迷药”和“催情药水”,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俞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其真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其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迷药”和“催情药水”投入被害人的饮料中致使其无法反抗,入户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处以有期徒刑十至十一年。被告人张其真辩称,其在吃饭时了解到被害人的一些情况,觉得被害人也不容易,其不想抢了;后被害人要求其送被害人回家;送到家某,其与被害人聊天聊了两个多小时;后被害人睡着了,其想吃饭打的都是其出的钱,故一时起贪念拿走了钱和手机。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居住的地方系与他人合租,厕所等生活设施系共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户”;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地方也系被害人的邀请并得到被害人的许可,不具有非法性;被告人入户时也并无抢劫的故意,拿起钱和手机系临时起意;本案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也不是发生在户内,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并提供举报信一份,证实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其真将网友俞某约至宁波市江东区飞越时代广场“365茶语”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张其真趁人不备在俞某的咖啡中放入“迷药”和“催情药水”,随后就将有头晕反应的俞某送回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青林闲庭xx幢xx室的家中,待到俞某昏睡后,抢走其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19元)和现金人民币35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张其真持有的“迷药”和“催情药水”中检测出地西泮、氯硝西泮成份。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其真在本市江东区潮汇网吧被抓获。案发后,所抢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其真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10月份左右通过墙上卖“迷幻药”的小广告购买了二十几粒“迷幻药”(西泮片)和两瓶“催情药水”。2012年11月19日12时许,其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并于下午15时约被害人在飞越时代广场“365茶语”见面。其想用药把被害人迷倒,从被害人身上搞点钱。趁被害人拿菜之际,其向被害人的咖啡里加了两片西泮片和一点“催情药水”。被害人喝下咖啡半个多小时后,称头晕。其说既然不舒服就回家吧,其送被害人回家。到家某没多久,被害人就昏迷过去了。其趁机从被害人包内拿了人民币350元,并将床上的三星手机拿走了。第二天被害人发短信要其归还手机,其要被害人汇款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未汇。2.被害人俞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11月19日上网时认识名为“珍惜友谊”的男网友,并互留手机号码。下午15时左右,男网友约其见面。见面后,其喝了点咖啡,感觉头闷,很晕,男网友即送其回家。其到家某,感觉危险,就想把包给房东保管,但房东不在,后来其就躺着睡着了。等第二天醒来,其发现包里的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600元均被男网友拿走了。其发短信向男网友要手机,但男网友要其再汇人民币2000元。其没有给,并报案。并称其居住的系二室一厅带阁楼的房子,与他人拼租,其住在阁楼上,楼下由他人居住。经辨认,男网友即为被告人张其真。3.“迷药”和“催情药水”,证实被告人张其真以此迷晕被害人的事实。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证实所抢手机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的事实。5.房屋照片,证实被害人的住处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户”的事实。6.通话记录,证实了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话的具体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其真的身份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其真的抓获经过。9.价格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所抢手机经鉴定的价格情况,及在被告人张其真处扣押的“迷药”和“催情药水”检测出地西泮成份、氯硝西泮成份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迷药”和“催情药水”投入被害人的饮料中致使其无法反抗,入户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其真辩解其与被害人吃饭后无抢劫故意,到被害人家某临时起意拿走手机和钱款,该辩解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做供述不符,与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客观行为亦相悖,故不能成立。被害人居住之地系其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户”;被告人入户虽经得被害人同意,但其事前已对被害人投药,其入户系为抢劫财物,具有非法性;故辩护人提出不能认定为“户”及入户不具有非法目的的意见不能成立。虽然被告人的投药行为发生于户外,但该行为延续至户内,被害人因药物影响而丧失意志,被告人亦在户内将财物劫走,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所抢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经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为立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其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迷药”、“催情药水”予以没收,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红丹人民陪审员  胡新娣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贝琼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