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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某某中心单位受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国有事业单位)。诉讼代表人代文启,该中心主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30万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惠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