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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志永与谢景春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永,谢景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张志永,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景春,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冀xx**号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永诉被告谢景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志永负担。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