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李风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日婚生长女,取名王云轩,2011年6月27日婚生次女,取名王子轩,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表示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云轩和婚生次女王子轩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至两个孩子十八周岁止。三、原告于本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在原告处的以下个人陪嫁物品:美的牌挂式空调一台、鸭博士牌洗衣机一台、布衣沙发三个(一大两小)、康巴丝牌万年历一个、玻璃面餐桌一张、木质椅子四把、木质立橱两个、小鸭牌洗衣机一台、木质大衣架一个、大褥子一床、被子六床、褥子六床。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