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乃状与杨德村、陈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状,杨德村,陈春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杨乃状。委托代理人:杨乃柱、陈晓雯。被告:杨德村。被告:陈春仙。本院受理原告杨乃状与被告杨德村、陈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杨乃状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或免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葱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