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占营与襄城县民委员会、胡军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营,襄城县民委员会,胡军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胡占营,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生。被告:襄城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魏根木。被告:胡军召,男,汉族,1973年8与2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营与被告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民委员会、胡军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占营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颜国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占营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安静珂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