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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占营与襄城县民委员会、胡军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营,襄城县民委员会,胡军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胡占营,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生。被告:襄城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县。法定代表人:魏根木。被告:胡军召,男,汉族,1973年8与2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营与被告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民委员会、胡军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占营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颜国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占营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安静珂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