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邱莲与被执行人段进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莲,段进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邱莲。被执行人段进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段进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进秋的银行存款16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二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