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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贾忠田、王连生、麻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贾忠田,王连生,麻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负责人姚晓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云莉,系该行员工。被告贾忠田,男,汉族。被告王连生,男,汉族。被告麻亚军,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与被告贾忠田、王连生、麻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刘旭杰代审 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杨生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