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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承军与山东泓均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军,山东泓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56-2号申请人王承军,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泓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秀杰,执行董事。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泓均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泓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扣划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