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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白某甲、白某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某,商某,钱某甲,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甲。被告人白某甲(绰号鸡龙),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乙(别名乔富),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过某、商某、钱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商某、钱某甲,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伙同白顺祥、白某乙(绰号老八)、白乐、白天兵(均在逃)等人在嵊州市公安局长乐派出所民警陶某、吴某等多名警务人员到长乐镇黄家湾村金某甲的出租房内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白顺祥等人时,持尖刀、木棒等工具追打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打砸牌照为浙D×××××警的公安警车,致使多名警务人员受伤、警车受损。经鉴定,警务人员过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商某、钱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浙D×××××警公安警车定损评估为人民币1450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乙于2013年3月26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过某、商某、钱某甲的陈述,证人钱某乙、陈某、金某甲、钱某丙、钱某丁、金某乙、钱某戊、袁某、过小荣、邢某、吕某、李某、白某丙、白春的证言,人民警察证件,证人陶某、孙某、吴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嵊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嵊公司鉴字(2012)2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相关涉案损坏汽车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投案自首及立功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诉称,其于2012年7月22日夜与其他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人持械追打,致其轻伤。要求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赔偿其医疗费15501.32元、护理费6589.80元、误工费1317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69100元、鉴定费2000元,计109830.7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其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诉称,其于2012年7月22日夜与其他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人持械追打,致其受伤。要求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赔偿其医疗费716.40元、误工费3294.90元、交通费500元,计4511.3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其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诉称,其于2012年7月22日夜与其他警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人持械追打,致其受伤。要求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赔偿其医疗费1429.80元、误工费3294.90元、交通费500元,计5224.7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其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表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受伤后在嵊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师建议其全休120天。经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评定,过��伤后护理时限评定为60天、营养时限评定为90天。其由此遭受并可列入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501.32元、护理费6589.80元、误工费13179.6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69100元、鉴定费2000元,计109370.72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嵊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嵊州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医疗费中的其中577.30元是伙食费,该数额大于20元/天的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过某再要求赔偿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重复计算,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与其实际就医所需不符。���据其就医所需,酌定交通费用为300元。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受伤后在嵊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师建议其全休30天。其由此遭受并可列入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16.40元、误工费3294.90元、交通费150元,计4161.3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嵊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交通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与其实际就医所需不符。根据其就医所需,酌定交通费用为150元。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受伤后在嵊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师建议其全休30天。其由此遭受并可列入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29.80元、误工费3294.90元、交通费150元,计4874.7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嵊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交通费。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与其实际就医所需不符。根据其就医所需,酌定交通费用为1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诉请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商某、钱某甲诉请赔偿的交通费部分不当,不当部分应予剔除。鉴于被告人白某乙是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二、被告人白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止)。三、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9370.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61.3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874.70元,均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单学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