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玉萍与张明德物权保护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萍,张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明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玉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宝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外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出作出的(2012)哈民二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哈民申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时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