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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49号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伍松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狄群,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田璟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汇票号码31000051/21588905、出票日期2013年1月31日、出票金额12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案外人宁波宁舟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付款行为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000051/21588905、出票日期2013年1月31日、出票金额12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