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856号原告吴某某,居民。被告陈某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