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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856号原告吴某某,居民。被告陈某某,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