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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大连茂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吉润XX物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茂源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吉润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大连茂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于春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高新区吉润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院士路创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林治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茂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吉润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后,被告宁波高新区吉润XX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属于宁波市鄞州区管辖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住所地属于宁波市鄞州区管辖范围,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亦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高新区吉润XX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庾泳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