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立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齐河项目部、王爱山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林,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齐河项目部,王爱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552号申请人:李成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齐河项目部被申请人:王爱山,男,汉族,住山东临朐县。申请人李成林与被申请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齐河项目部、王爱山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成林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齐河项目部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寿光欣达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齐河项目部在齐河县晨鸣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