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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邢乃杰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乃杰,青岛翌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邢乃杰,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翌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邢乃杰与被执行人青岛翌旭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2)第157号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岛翌旭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邢乃杰案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2013年6月2日被执行人到本院交付案款5000元及执行费。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2)第157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风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