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全周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周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全周范,女,朝鲜族,住首尔特别市。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全周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珲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长期居住韩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执行员 全 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