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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汪学成与曾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成,曾贤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汪学成,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田坝乡。被告曾贤锋,男,现年35岁,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晏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成与被告曾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学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曾德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