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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斯彬、梁远群与罗友文、李逢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斯彬,梁远群,罗友文,李逢琳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罗斯彬,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梁远群,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方金华,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友文,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逢琳,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斯彬、梁远群与被告罗友文、李逢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斯彬、梁远群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斯彬、梁远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6元,减半收取2893元,由原告罗斯彬、梁远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