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显树与何光德、徐瑞芳、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显树,何光德,徐瑞芳,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叶显树,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国,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光德,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徐瑞芳,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本院于201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叶显树诉何光德、徐瑞芳、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