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6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2008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0月11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杭××。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份,被告人蔡×在上海市宝山区一家酒吧里和侯某结识,后其用伪造的空军飞行员上尉“廉景”的身份与侯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蔡×以还房贷缺钱为由,从侯某处骗取人民币4000元。2、2013年4月份,被告人蔡×通过微信与笪静结识,后其用伪造的空军飞行员上尉“廉景”的身份与笪静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蔡×谎称其钱包丢失,从笪静处骗得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其使用该卡在上海等地刷卡消费共计7000余元。同月24日,被告人蔡×又谎称其弟弟上学需要生活费,从笪静处骗取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共计骗取笪静人民币8000余元。3、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蔡×通过手机聊天交友软件“陌陌”与沈某结识,后其用伪造的空军飞行员上尉“廉景”的身份与沈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蔡×以还房贷缺钱为由,从沈某处骗取人民币4300元。4、2013年5月份,被告人蔡×通过手机聊天交友软件“陌陌”和周某结识,后其用伪造的空军飞行员上尉“廉景”的身份与周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6月6日,被告人蔡×以还房贷缺钱为由,从周某处骗取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侯某、笪静、沈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假军官证1本、仿制空军制服1套、皮鞋1双、手机1部、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人民币337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