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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胡遵秀诉被告张水金、胡遵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遵秀,张水金,胡遵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胡遵秀。被告张水金。被告胡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遵秀诉被告张水金、胡遵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遵秀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遵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遵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遵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