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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3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甲在杭州市××区北干街道墩里吴社区的喻某甲暂住房内窃得被害人喻某乙房间钥匙,后趁无人之际,使用钥匙开锁的方式,进入杭州市××区北干街道墩里吴社区42号被害人喻某乙的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60000元。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喻某乙的财物损失6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喻某乙的陈述,证人喻某甲、张某、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银行账户明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手印鉴定书,谅解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章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小庆人民陪审员  邵燕飞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