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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骈萍英申请执行芦于国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骈萍英,芦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骈萍英,被执行人芦于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东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芦于国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芦于国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刚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