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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2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文君,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杰、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龚骅、潘文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与王某高(已判刑)在二人合股经营的慈溪市龙山镇永金游艺娱乐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由苏某生和董某羊(均已判刑)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韩某戎、白某梅、刘某芳、施某凤(均已判刑)为该游戏厅收银,钱某灿(已判刑)负责游戏机维护,蒋建君(已判刑)为赌博人员兑换现金,招徕他人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高、董某羊、苏某生、韩某戎、白某梅、刘某芳、施某凤、钱某灿、蒋某君的供述、证人戴某、方某、蒲某、何某、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赌博游戏机照片、暂扣物品票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承包经营协议、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林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龚骅、潘文君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判处缓刑。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  金  荣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华  国  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