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葵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某某、黄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葵涌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凯汶,黄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葵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旭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文。被执行人黄凯汶被执行人黄凯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葵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凯汶、黄凯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凯汶、黄凯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1296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凯汶、黄凯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发现黄凯义拥有深圳市二零一二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我院已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无法对该股权进行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深圳市盈富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5%的股权,但深圳市盈富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吊销,我院现无法对该股权进行处分。发现被执行人黄凯文拥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北御景东方东堤园X栋XX的商品房1%的份额,我院也依法对其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无法对该房产份额进行处分。此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依法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长勇审判员 贾延涛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