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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05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德成与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成,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05509号原告康德成,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朝安(康德成之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裴毰,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南1500米。法定代表人张一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际,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原告康德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之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裴毰、康朝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文辉、李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9日,原告在被告待建的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荒地上放羊时,由于被告所建的铁架突然倒塌,导致原告被砸伤。后经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胸9左侧横突,腰1、2左侧横突,腰3、4双侧横突骨折,右足第3、5趾骨骨折,双侧髋臼骨折,背部皮下积血,并且还需进行二次手术。事故发生后,被告曾支付给原告4000元医疗费,其他费用没有支付。被告所有的建筑设施倒塌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841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7000元、其他��具费13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1458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0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鉴定费2555.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公司与村委会之间有租赁合同,我们承租的土地用于种植玫瑰和紫苏,属于农业用地而并非荒地。北京市有规定,工地上不允许放羊。铁架也并不是突然倒塌,而是由于当天刮大风,根据我们在气象部门的查询,当天的风速达到七级,而双埠头村的风速达到十一级,并伴有雷暴、沙尘暴等现象,再者羊的数量多达200只左右,造成羊群恐慌,四处乱撞,从而造成铁架倒塌。我们的大棚从2010年开始建设,当时原告就开始在那儿放羊,我们进行过不下几百次的劝说,但原告仍然进来放羊。我们种植的是经济作物,羊进来会吃我们的植物,给我们造成损失,后来我们将四周用铁栏杆拦起来,防止羊再进来���但原告为了放羊,故意将被告在周围做的铁栅栏破坏。我们承租的土地分成东西两块,都有标识不能放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北京双埠头社区合作社(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本村村南中坝河西岸200亩土地租赁给乙方。土地用途为经营设施农业。租赁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土地经营使用权,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租赁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土地可大致分为东西两块。东侧土地上有房屋等建筑物,而西侧土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但有尚未建设完成的大棚钢架结构。被告没有在西侧土地上建设围栏或者围墙,亦没有在大棚钢架结构上设置警示标志。另查,原告康德成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疃里村村民,非农业户口,平时以放羊为业。2012年6月9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上述承租土地的西侧土地上放羊。大约16时许,原告准备驱赶羊群回家,部分羊跑入一个大棚钢架结构内,原告遂进入钢架结构内驱赶羊只。此时,大棚钢架结构突然倒塌,将原告砸伤。据通州区气象局证明,2012年6月9日通州地区出现大风7级天气,并伴有雷暴和阵雨天气。事发后,原告被送到潞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胸9左侧横突,腰1、2左侧横突,腰3、4双侧横突骨折,右足第3、5跖骨骨折,背部皮下积血,双侧髋臼骨折。出院医嘱为:术后两周拆线,患肢禁负重,术后石膏固定6-8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一个月需要护理,陪护一人。二次手术费(取内固定)约6000元。原告住院19天。原���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预交鉴定费2555.75元。原告的被扶养人系其父亲康玉海(1929年出生),非农业户口。康玉海共有五个成年子女。庭审中,原告称其受伤后家人收到了李明智给付的4000元,并将这笔费用在诉讼请求中扣除。但被告称这4000元系李际华个人借给原告的,与被告无关。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含急救、救护,扣除4000元)1841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酌定1000元、护理费3920元、误工费1800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其他用具费(气床垫)1300元、残疾赔偿金1458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0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1万元。上述事实,有医疗票据、住院病案、鉴定书、发票、照片、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康德成进入被告承租的大片土地的西侧部分放羊,在驱赶羊群回家时突遇大棚钢架结构倒塌而被砸伤。被告没有在西侧土地上建设围栏或者围墙,致使原告可以轻易进入土地放羊,亦没有在大棚钢架结构上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放松警惕,进入大棚钢架结构内,因此,被告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擅自进入大棚钢架结构内,忽视自身的安全,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称羊群冲撞导致大棚钢架结构倒塌,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曾劝阻过原告不要进入其土地内放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4000元的问题,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原告已将这笔钱在诉讼请求中扣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康德成十二万二千七百四十二元一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康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七���零六元,由原告康德成负担一千三百二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五百五十五元七角五分,由原告康德成负担一千零二十二元三角(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三十三元四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之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