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沈某甲、王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沈某甲,王某乙,沈某乙,徐某,沈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荣。被告沈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沈某乙。被告徐某。被告沈某丙。被告沈某乙、徐某、沈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传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沈某甲、王某乙、沈某乙、徐某、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沈 晟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