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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建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告人陈建平。因本案于2013年3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3)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建平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建平于2013年8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