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洪仙与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仙,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张洪仙。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郑土根。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理人:郑九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仙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仙于2013年8月21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大埂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张洪仙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