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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爽与被告何子一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爽,何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容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周爽,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沙河村。委托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子一,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委托代理人何继深,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段庄村。系被告之父。原告周爽与被告何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爽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艳田,被告何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继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爽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9月20日举行婚礼,2007年4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2007年8月9日生一男孩何行舟。因双方了解较少没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琐事争吵,主要是因被告上网聊天,多次约见网友,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经劝说无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正月16日回娘家居住。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陪嫁物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子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且有了孩子,更拉近了夫妻感情,我们双方互敬互爱。且原告尊老爱幼。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是因分家有外债,负担重。我能承担,不影响正常生活。凭我的才智和辛劳,会改变现状、越来越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9月20日举行婚礼,2007年4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2007年8月9日生一男孩何行舟。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13年正月16日回娘家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原、被告结婚登记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闹矛盾在所难免。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爽与被告何子一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李凤泉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