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徐增洪与毛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洪,毛建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367号原告:徐增洪。被告:毛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洪与被告毛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增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增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徐增洪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