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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徐增洪与毛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洪,毛建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367号原告:徐增洪。被告:毛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洪与被告毛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增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增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徐增洪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