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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2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州市××北区××甾××队××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5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XX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青龙村委何家村劳X承包的花木场处,持刀砍断劳华种植在花木场内的木锦树29株、罗汉松128株、海爪树60株、发财树18株、铁树6株和竹柏树113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的各类树木共价值人民币27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劳X的陈述;抓获经过;勘验情况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案发后至今,被告人张XX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任何赔偿,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