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韩万能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能,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976号原告:韩万能,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韩国用,董事长。原告韩万能诉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洪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习凤、曹兴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韩国用系朋友关系。2013年初,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70万元,被告出具借款收据一份。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我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在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时,拒不归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万能70万元。案件诉讼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涛陪审员 陈习凤陪审员 曹兴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