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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梅生与韩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梅生,韩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碾民诉保字第0118号申请人周梅生,曾用名周北华,教师。被申请人韩浩,教师。申请人周梅生因与被申请人韩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浩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浩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礼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