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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1号伟志科技苑大楼A座301室。法定代表人:罗克镇,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毛继东,董事长。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保利行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53395.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