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尹文祥与刘世军、刘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祥,刘世军,刘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尹文祥,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世军,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世文,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尹文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世军、刘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9.0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43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刘世文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某小区房产一套折价29.01万元以物抵债由申请人尹文祥执掌。2、该套房屋的所有手续及钥匙被执行人刘世文于2013年8月22日前交予申请人尹文祥。3.诉讼费3100元由申请人尹文祥承担、执行费4300元由被执行人刘世文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瑞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