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廖桃叶与王锦舜离婚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桃叶,王锦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廖桃叶,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老屯茶城广场*号。被执行人王锦舜,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万丰园*单元****室。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槐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廖桃叶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