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光明灯头制造有限公司、吴正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光明灯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002号申请人:乐清市光明灯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平。申请人乐清市光明灯头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票号40200051/24595417,出票人安徽大禾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涟水制药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4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光明灯头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