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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9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亚坤诉王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坤,王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9628号原告董亚坤,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王东旭,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原告董亚坤与被告王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恩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亚坤与被告王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董亚坤起诉称:2012年3月3日,被告王东旭因玩游戏机向原告借款18500元。后经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原告款1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东旭答辩称: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18500元,但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王东旭向原告董亚坤借款18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作了如下记载:“欠条,王东旭向董亚坤借18500元玩游戏机,欠款人:王东旭,2012年3月3日。”至今,被告王东旭分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董亚坤提交的欠条和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董亚坤关于被告王东旭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旭偿还借原告董亚坤款一万八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王东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一元,由被告王东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恩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聂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