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文涛、张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文涛,张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543号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高新区硅谷大街661号大安第一城第3-4(C4)幢1单元101A室。法定代表人:丛雅兰。被告葛文涛,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卓,女,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文涛、张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