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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定市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定市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85号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焦庄村法定代表人:石宏记,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路203号。代表人:要保林,该工程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市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照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保定市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亚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杏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