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梅与汤国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汤国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77号原告:张梅,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阙庆国,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元,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法委托代理人:邢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卫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汤国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2.50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