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温瑞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与蔡锦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蔡锦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3)温瑞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汝逢、张洛克。被告蔡锦聪。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锦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瑞安市百脑汇数码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 建人民陪审员 蔡 永 林人民陪审员 戈 金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欧阳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