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崇元与被执行人刘书良、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元,刘书良,刘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仲崇元,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书良,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晓萍,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仲崇元与被执行人刘书良、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仲崇元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书良、刘晓萍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书良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书良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