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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敏等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敏,何焕成,李向卫,李笃寿,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4-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被申请人李文敏,男。被申请人何焕成,男。被申请人李向卫,男。被申请人李笃寿,男。被申请人李强,男。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向卫在XXX银行存款26630.97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笃寿在XXX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强之妻景宗娥XXX银行存款21232.8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韩雅琴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云燕 来源:百度“”